-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問1:我是香港居民想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的文件名稱是什麼?文件是中英文兩種語言嗎?
香港居民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人願意繼承的,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兩種類型聲明書限於在內地使用,文件只有中文版本。
問2: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期限限制嗎?
現時內地法律並無規定限制香港居民去世後繼承人需要在何時提出辦理遺產繼承的請求。理論上,死者死亡後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內地政府機構提出遺產承辦,因此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但由於完成內地遺產繼承手續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作為獲得遺產的支持證據,同時也需要內地機構核對內部登記文件配合遺產繼承的確權,時間長不利於證據和記錄的保留。故繼承人應盡早開始內地遺產的繼承程序。
問3:【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廣州有一個物業。現在我要辦理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內地遺產,需要多少費用呢?
這個問題視乎每一個當事人的個別情況而定,每一個個案如有無遺囑及遺囑有否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檢定等因素均會影響辦理費用和時間。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公證文件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當事人需要提供案件的基本事實才能評估費用。
問4:【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健在,有3個成年兄妹,誰可代表繼承人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呢?
繼承人可以推舉某個願意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一般而言,如死者立有遺囑的,可以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的,或死者立了遺囑但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願意履行職責的,死者配偶健在的且願意繼承的,可由配偶為聲明人;如配偶死亡或配偶年邁的,可推舉成年子女中願意繼承者之一為代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如沒有配偶和子女的,可由死者的父親或母親為代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5:【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年邁,我的哥哥代表繼承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的權利會否受影響?
你的權利不會受影響。首先《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一份法定聲明,你的哥哥需要如實披露父親所有繼承人的信息。其次,繼承程序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書面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故你即使沒有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簽名,只要沒有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你的權利不受影響。
問6:【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母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物業和存款及股權。我想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該聲明書會確立遺產分配的細節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是一份確立死者有無遺囑和死者有無繼承人及每一個繼承人具體信息的家庭關係文件。聲明書的作用是讓內地機關了解死者有無遺囑及死者家庭關係的基本信息,方便內地機關對死者遺產做出分配或處置。《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不陳述死者遺產詳情,也不對死者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如何分配發表意見。
問7:【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母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一個物業。我是內地人,需要繼承母親在內地的遺產。我可以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適用於繼承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遺產。繼承人可以是香港居民,也可以是內地居民。內地人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時,比較香港居民簽署該文件,需要額外提供入境香港的合法證件及逗留入境記錄。
問8:【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遺產。內地機構要求提供父親的香港死亡證公證,可以做死亡證的公證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在香港,繼承人需要辦理繼承公證,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而不是就死亡證辦理公證。
問9:【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廣州有一個物業,沒有其他財產。如何確定內地遺產的繼承人順序?
香港居民如無遺囑,繼承內地的不動產(如物業和土地),需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即內地法律。
【參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繼承人的順序,內地法律規定: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沒有全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參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
問10:【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我們家庭成員對遺產沒有爭議,為什麼律師樓要去高等法院查冊有否《知會備忘》呢?
對於香港居民去世未立遺囑的個案,委托公証人協助當事人出具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其前提條件是,死者的遺產歸屬在香港沒有爭議。確定死者遺產在香港沒有爭議,需查察:
如查察結果顯示,有第三者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或已有登記《知會備忘》記錄,當事人需先行將爭議解決,不能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11:【內地繼承無遺囑】我母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家人清楚母親生前未立遺囑。為什麼我辦理繼承內地遺產文件時,律師樓需要向我收取費用在香港律師會查冊死者生前有沒有另立遺囑呢?
當事人告知死者生前未立遺囑,是一項重要的事實陳述。現實中,死者瞞着親人在律師行另立遺囑存放的個案也是偶有發生的。在香港律師會查冊死者生前有否另立遺囑存放在律師行,是盡可能做到『死者無遺囑』這一事實為不可爭議的重要程序。每一位開始辦理無遺囑繼承內地遺產程序的當事人需理解開展遺囑查冊程序的必要性。
問12:【婚姻狀況查冊】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先於父親死亡。父親和母親在香港結婚,婚姻關係死亡前沒有變化。我已提供父母香港結婚登記證明書,為什麼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時還需要提供香港政府出具的父親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當事人提供的父母結婚登記證明書是繼承內地遺產程序的重要事實文件。為了確保該婚姻關係事實在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之時,其記載的信息仍然是正確的和沒有變化的,當事人需要為死者向香港入境處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記錄函件》,以便核對當事人提供的基礎婚姻文件(包括結婚證或離婚文件等)和香港入境處婚姻登記處登記記錄是一致的。
問13:【婚姻狀況查冊】我的丈夫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我們夫妻沒有子女。由我為聲明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已經提供了丈夫的最新《婚姻記錄函件》,為什麼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時還要求提供我本人的《婚姻記錄函件》證明文件?
由配偶為聲明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個案中,委託公證人需要審核配偶的婚姻狀況。為了確保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之時,聲明人和死者之間的婚姻關係沒有變化,即聲明人是死者的配偶,需要配偶聲明人提供本人的香港入境處婚姻登記處簽發的《婚姻記錄函件》為證據材料。
問14:【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我要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我同意先為父親在香港高等法院和律師會進行查冊程序,需要提供什麼基礎文件呢?
當事人需要提供的基礎文件如下:
問15:【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母親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物業,我不願繼承內地物業,物業由我的哥哥繼承。我向哥哥口頭表示就可以了嗎?
在继承程序中,放弃继承需要当事人书面表示,故当事人需要签署书面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問16:【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在內地留有物業,需要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我不願繼承,我有2個哥哥,我可以將我的繼承份額轉給我大哥嗎?
在繼承程序中,放棄繼承需要當事人書面表示。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就不再參與遺產的繼承和分配,自然失去了對遺產的處分權。故繼承人在聲明放棄繼承遺產時,不得聲明將放棄繼承的份額轉贈給第三人。
問17:【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母親在香港去世,我已經做了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現在後悔了,可以嗎?
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動,一經簽署即有法律效力,原則上是不可推翻的。故當事人在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之前,建議考慮清楚及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
問18:【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丈夫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留有遺產。 我和丈夫有一個兒子。我是監護人,想代兒子簽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可以嗎?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辦理聲明繼承遺產, 但監護人不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辦理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因此監護人不能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問19:【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母親在香港去世,在內地留有遺產,我是唯一繼承人。我不想繼承遺產,想做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可以嗎?
如當事人是死者内地遺產唯一繼承人,當事人可以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但如果當事人签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遺產在內地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建議當事人要慎重考虑。
問20:【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是香港居民,六十年代在內地出生。我的母親是內地人在內地去世,我要做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但我沒有出生證明,無法證明和母親的關係,可以做嗎?
可以做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出生證明,可以提供原戶籍證明。如果原戶籍證明無法提供,可以要求移居香港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派出所出具一個證明,寫清楚父母親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及當事人本人姓名和香港身份證號碼,作為親屬關係的輔助證據。
問21:【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是香港居民,母親健在,在內地有2個物業。我想簽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用於放棄繼承將來母親死後的遺產。可以做嗎?
不可以做。繼承權始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登記證明。
問22:【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生前未立遺囑,从開始辦理继承内地遺產的中國委托公證文件到完成,大約需要多久呢?
完成文件所需的時間似乎每一個當事人個別情況而定。由于需要遗嘱查册,受查册期限所限,如文件/證件齊全,且符合要求,一般而言,大約需要45天-60天完成工作。
問23:【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生前在香港立有遺囑,我是否要先完成父親遺囑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才可開始继承內地遺產程序?
目前內地法律並無限制规定要求香港居民去世後,继承人必須先完成死者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程序及完成遺產在香港的分配後,才可以辦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如死者遺產在香港沒有爭議,任何時間继承人可以開始內地的遺產繼承程序。
問24:【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去世立有遺囑,我已辦妥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 是否會方便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公證文件呢?
是的。如遺囑已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高等法院簽發的授予書包括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是遺囑在香港合法有效的重要證據。委托公証人無需就死者有無遺囑及死者遺產在香港有無爭議進行查冊,當事人可提供基礎文件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25:【內地繼承有遺囑】我母親去世立有遺囑,但我未辦妥高等法院的檢定程序,想先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可以嗎?
可以的。但由於遺囑未辦妥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程序,委托公証人需要安排向香港高等法院查冊有否知會備忘登記和安排向香港律師會查冊死者有否另立遺囑查冊,同時工作程序中,因遺囑在香港訂立,繼承人還需委托香港律師出具該遺囑在香港是合法和有效的《法律意見書》,並對《法律意見書》獨立辦理公證。工作的程序相對複雜。
問26:【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的遺囑已辦妥高等法院檢定,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大致時間表?
如遺囑已完成香港高等法院檢定,工作程序相對簡單。如當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各項文件,當事人面簽《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後,提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蓋轉遞章,約需時3-5個工作日完成。
問27:【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的遺囑已經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檢定,高等法院已簽發授予書即遺囑認證。我父親的遺囑認證在內地有法律效力嗎?
獲得香港高等法院檢定的香港遺囑及獲高等法院發出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如內容沒有和內地法律相抵觸,根據內地法院的判決,內地法院承認遺囑是具備法律效力。
【內地案例參考:廣東省案件編號:2019粵06民終220號。該案中,邹某生前在香港立有遺囑,指定其妻子赵某(香港居民)、女兒邹某兰(香港居民)、女兒邹某洁(香港居民)三人平均繼承其全部財產。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其妻赵某在2017年1月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出具的《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妻赵某到內地承辦遺產,調查中發現邹某在内地開設的証券賬戶自2016年8月23至2016年9月7日期間支出人民币513.34萬元,轉入邹某在内地的女兒邹某红的银行账户中。妻赵某要求邹某红歸還,協商未果。妻赵某以邹某红為被告向佛山法院提起诉讼。經審理,法院接受香港律師行就香港法律及文書出具的法律意見,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檢定的法律效力,判決妻赵某方勝訴,被告需歸還從死者賬戶轉出的款項。】就這一問題,當事人就具體的個案,建議尋求內地律師的法律意見。
問28:【香港死亡証明公證】我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工作中,內地機構要求提供我父親的死亡登記証明書公證文件,可以做死亡登記証明書的公證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在香港或者繼承人是香港居民,不能單獨就死亡証明進行公證,建議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在該公證文件中,除其他文件外,會包含對死亡登記証明書的公證。
問29:【香港死亡証明公證】我的父親是內地居民,在香港旅行時意外死亡,父親的繼承人全部是內地人,遺產全部在內地。內地機構要求提供父親香港死亡登記証明的公證件才能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可以做嗎?
由於死者及繼承人和香港沒有聯繫,可以單獨辦理香港死亡証的公證,用途為用於繼承內地遺產,但需要提供死者及繼承人全部是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問30:我需要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貴方可否在電話中給予報價和解釋工作流程?
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同時每個家庭的具體個案也不同。建議添加Whatsapp號碼或微信,提供個案基礎信息,評估費用。當事人同意報價後,先發證件掃描件給我司準備草案。草案核對正確後,按約定時間來面簽聲明書。
問31:我已到貴司面簽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的哥哥已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是否當場可以領取2份文件?
當事人在面簽聲明書後,文件需要提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蓋轉遞章,2-3個工作日完成蓋轉遞章手續。
問32:完成蓋轉遞章手續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文件,是否由貴方直接寄到內地公證處?
現行工作規則並沒有明文要求《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必須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將公證文件直接轉遞至內地公證處,當事人可以自行領取。但若當事人辦理繼承的內地公證處有直接轉遞的要求,可以提前告知,做出安排。
問33:【內地遺產繼承】我爺爺去世,在內地遺有物業。爺爺有3個子女,現在1個子女同意繼承,2個子女同意放棄。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否只寫同意繼承的子女資料就可以了?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的文件內需要寫清楚死者所有有權继承人的信息,無論是否放棄。而同意放棄繼承的人,需每一人單獨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問34:【繼承內地遺產】我爺爺去世,有2個兒子,在內地遺有物業。爺爺生前表示想把內地物業送給我和弟弟,但沒有立遺囑。我爸爸和叔叔健在,我和弟弟可以繼承爺爺在內地的物業嗎?
不可以。爺爺內地物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爺爺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爺爺父母配偶去世,子女健在,爺爺無立遺囑的,內地物業需由其子女繼承,而非孫子繼承。
問35:【內地遺產代位繼承】我爸爸去世,無遺囑,有3個兒子,其中我哥哥先於爸爸去世,留有3個兒子。大哥的兒子可以繼承大哥享有的遺產份額嗎?
可以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大哥的3個兒子可以代為繼承大哥應享有的遺產份額。
問36:【內地繼承手寫遺囑】我爸爸在香港去世,在內地遺有物業,爸爸立了手寫遺囑,沒有見證人。手寫遺囑沒有在香港辦理遺產承辦。現在爸爸手寫的遺囑要到內地使用,需要辦理委託公證文件,可以做嗎?
對於死者有香港遺囑,但沒有辦理遺囑香港遺產承辦的個案,在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時,除了需要履行基本的工作程序,如高等法院的查察和律師會的查冊外,還需要提供一份由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該遺囑的合法性。
由於上述問題中爸爸的遺囑是自行定立,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也無人能夠證明當事人訂立遺囑時的健康狀態,因此要取得該遺囑是合法的香港律師法律意見書在技術上是有難度的。除非取得該法律意見書,否則無法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37:【內地繼承監護人簽聲明】我和妻子已於2022年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1名子女。前妻2023年3月在香港去世,無遺囑,在內地遺有物業。1名子女為10歲,現子女要繼承母親內地遺產,我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嗎?
按內地法律,父母配偶和子女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前妻的父母健在,又不放棄繼承的,首選父母任何一人為《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簽署人,辦理內地繼承遺產公證文件。如果死者父母已去世或者父母均放棄繼承遺產的,可由子女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代表未成年子女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繼承死者的內地遺產。
問38:【內地遺產物業轉名流程】我要辦理繼承內地物業,繼承內地物業轉名流程怎樣?
內地國土廣闊,各地房地產登記部門對辦理繼承內地物業轉名的規定可能會有一些差異或不盡相同。當事人可以大致參考下面的流程展開繼承工作:
在諮詢內地公證處對草案意見的同時,和內地公證處工作人員確認,香港公證文件的副本是否需要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直接轉遞到內地公證處。如需要,問清楚收件地址和電話(此舉可避免當事人親自把完成的香港公證文件正副本送到內地,內地用文機構卻要求公證文件的副本需從香港直接轉遞到內地用文機構。當事人再將公證文件的副本帶返香港,重新要求委托公證人辦理轉遞,增加當事人辦理過程中在中港兩地之間的奔波);
草案獲內地用文機構同意後,安排約見委託公證人,簽署聲明書,由委托公證人辦妥蓋章轉遞及副本轉遞手續(如適用);
對於有副本轉遞要求的個案,當事人需查詢公證文件的副本是否已經轉遞到達內地用文件機構(此舉可避免當事人到達了內地公證處,但因副本未送到內地公證處而不能辦理繼承遺產的相關手續的情況發生。如果公證文件的副本超過合理的時間未送到內地的用文機構,當事人可聯絡辦理文件的委托公證人安排查詢副本文件的運輸路徑);
得到內地公證處確認文件已經齊全後,攜帶香港公證文件的正本及其他文件,前往內地公證處辦妥內地遺產繼承的繼承權公證書;及其後前往房地產登記部門辦妥繼承物業轉名手續,過程中還能涉及稅費清繳。
問39:【離婚暂準令期間配偶死亡】春橋和丈夫在2023年12月10日獲得香港區域法院頒發的暂準離婚令。十天後丈夫意外死亡。丈夫未立遺囑,在內地遺有一個物業,春橋現在要辦《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可以辦嗎?
在香港離婚訴訟中,法庭發出的標誌婚姻終結文件是離婚絕對令。如果法庭認為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沒有爭議,離婚暂準令可以在發出後的六個星期後當事人向法庭申請頒發離婚絕對令。在離婚暂準令期間,婚姻關係並沒有結束。
因此,如果丈夫在離婚暂準令期間死亡(丈夫沒立遺囑),妻子仍然是合法的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妻子有權申請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春橋可以是聲明人,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40:【繼承人在遺產繼承前處置遺產】志明有2兄妹,父親於2023年12月10日在香港去世,無遺囑,在內地遺有一個物業,馬上要拆遷。志明要求委托公证人做一份《授權書》,內容是妹妹授權他辦理父親物業拆遷的手續。文件的用途是“同意拆遷和收取拆遷款”。該份《授權書》可以做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獲得的是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並不是直接的處分權。在辦理物業拆遷手續之前,志明首先需要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完成確定繼承人的人數及查冊死者有無遺囑的程序。完成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後,到內地政府機構辦理父親物業的繼承手續,將物業轉名至特定繼承人的名下。因此,在完成遺產繼承手續之前,志明妹妹不能辦理的《授權書》。
問41:【內地有遺產稅嗎?】紀文的母親一直在內地經商,在內地有大量的資產。紀文母親於2023年3月去世。紀文繼承母親在內地的遺產,在內地是否要交遺產稅?
內地目前還沒有遺產稅的法律規定,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不需要在內地交遺產稅。但遺產轉名(如物業轉名/股份轉名)會涉及各項稅費,繼承人需要按內地法律規定繳付。
問42:【出售內地遺產物業款項匯到香港】慧明繼承了父親在深圳遺產物業,希望將遺產物業在內地出售,出售款項可以匯到慧明的香港銀行賬戶嗎?
內地實行外匯管制,任何款項匯到境外(包括香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於2004年發布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個人財產轉移包括移民轉移和繼承轉移。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可以依法將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匯出境外的行為。內地法律是允許海外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後轉移到海外。
考慮到前述暫行辦法制定的時間比較早,及各地政府具體做法可能有不同,如香港的繼承人有願望將遺產物業或其他財產在內地變現後匯回香港的,建議事先諮詢財產所在地的政府外匯管理部門,了解具體要求。
問43:【放棄繼承內地遺產】丹丹的父親死亡,在內地有物業。丹丹有兩位哥哥,同意放棄繼承。兩位哥哥要求簽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可以嗎?
放棄繼承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動,需要當事人書面表示。每一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需要獨立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以便記錄繼承人的意。
問44:【繼承內地遺產】春橋的父親和母親均已死亡,父親在內地有一間祖屋。母親在內地沒有物業。春橋在辦理繼承內地物業時,內地工作部門要求證明母親的父母資料,為什麼?
按內地繼承法律的規定,死者的父母和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故母親是父親內地祖屋的繼承人之一。
母親的遺產由哪些繼承人繼承,需要有一份文件加以說明。故內地部門 要求寫明母親的父母資料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母親沒有獨立名字持有的財產及母親只有一次婚姻,為節省繼承人的成本及時間,可以考慮將母親的父母信息一並寫入為繼承父親遺產而準備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當然,文件的安排需要事先得到內地用文件部門的同意。當事人在香港簽署聲明書前,需先將《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草案提交內地工作部門審閱。內地部門同意草案後,再安排在香港簽名。
問45:【繼承內地遺產】紀文的母親死亡,在內地深圳有一間物業。紀文有3姐妹,其中大姐家經濟條件較差。紀文希望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中寫明,大姐可以繼承母親遺產的二分之一。《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可以寫上遺產分配安排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確定死者有否遺囑及其有多少個繼承人的文件。同時是讓聲明人作出願意繼承死者遺產的意思表示。聲明人並不擔任遺產分配的角色。因此,聲明人不能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作出任何遺產分配的安排。有關遺產的分配,可以在完成繼承程序後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協商確定。
問46:【所有继承人要求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上签名,可以吗?】慧心有5兄妹,父親去世,在內地有5个物業。慧心來律師樓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要求是5兄妹均需要在聲明書上簽名,聲明書是否可以處理?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是確認死者有否遺囑及死者的親屬關係狀況,也即是繼承人的狀況。《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只需要聲明人簽名即可。聲明人即繼承人之一簽署這份《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並沒有對遺產進行分割,也沒有剝奪其他繼承人的權利;遺產繼承開始後,其他繼承人只要沒有書面表示放棄繼承的,自始至終是遺產的繼承人。故此《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並不需要慧心5個兄妹共同簽名。
問47:【內地遺產分割前,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的繼承人想反悔】春橋有3姐妹,父親死亡在內地有一個物業。大姐已經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現在春橋父親的遺產物業還沒有處理,大姐家人反對放棄。大姐 要求簽一份聲明,聲明內容是:已簽名和蓋妥轉遞章的《放棄繼承遺產 聲明》無效。在香港可以做這份聲明嗎?
在內地遺產沒有處理前,春橋的大姐如對先前書面表示的放棄繼承遺產意願反悔的,需要向內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交內地法院決定是否承認其變更意願。春橋的大姐不能在香港再簽聲明,表示改變放棄繼承遺產的意願,也不能簡單以退回先前簽署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公證文書給公证人,要求撤銷轉遞蓋章處理。繼承人在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之前,務必要考慮清楚及為自己尋求法律意見。
問48:【內地遺產分割完成後,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的繼承人想反悔】劉婆婆有3個兒子,丈夫去世在深圳有一個物業。在繼承開始前,3個兒子已經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丈夫深圳的物業辦妥繼承並已經轉名到劉婆婆名下。現在大兒子反悔,要求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深圳物業的房產證上。劉婆婆的其他2個兒子反對。大兒子可以要求聲明已簽署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無效嗎?
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是一項重要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考慮。在內地遺產繼承分割和處理完成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遺產反悔的訴求,內地法院不予承認。劉婆婆的兒子不能再做聲明改變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的意願。
問49:【繼承人想放棄繼承銀行存款,但要保留繼承遺產物業】樂天的爸爸和媽媽在香港去世,在上海有一個物業及銀行存款。樂天有一個妹妹。樂天想繼承遺產物業,放棄繼承銀行存款留給妹妹。樂天平時工作忙,想簽一份《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後讓妹妹處理。可以在香港簽聲明嗎?
指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也即是放棄全部遺產的繼承權。因此繼承人無法在香港簽署內容是部分遺產繼承和部分遺產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樂天可以考慮的工作方案是樂天或其妹妹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表達願意繼承的意願。完成內地繼承程序後,在遺產分割階段,兄妹在就遺產分配上協商完成。
問50:【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慧心父親去世沒有立遺囑,在東莞有一間祖屋。慧心有3兄妹,大哥早於父親死亡,生前有一個兒子(即慧心的侄子)。大嫂帶侄子再嫁。 慧心和侄子疏於往來,現在慧心要辦理繼承父親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侄子不肯提供出生證明。慧心如何處理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大哥早於父親死亡,大哥的兒子,根據內地代位繼承的規定,是慧心父親遺產的繼承人之一,需要披露在繼承父親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慧心需要提供大哥的身份證、死亡證、侄子的身份證和出生證明等文件,用以證明親屬關係。如果不能提供侄子的出生證明,可嘗試向入境處申請核證副本。如果未能取得有關文件的核證副本,慧心需要在聲明書中聲明未能提供侄子的親屬關係證明。
問51:【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丹丹的父母已去世,在內地3個城市有物業和銀行賬戶存款。丹丹內地的朋友說帶了全部證件上去就可以辦好。丹丹已經去了內地5次,每一次文件總是不齊。前後8個月,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工作沒有進展。不知如何推進內地遺產的繼承工作?
辦理內地遺產繼承的香港繼承人需了解,內地和香港實行不同的遺產承辦法律。繼承人的內地朋友未必熟悉這項工作。對於沒有爭議的內地遺產繼承,內地沒有遺產承辦的法院制度。
同時,內地的政府機關和銀行在辦理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個案時,不清楚香港死者是否已死亡,有幾個繼承人,有否立遺囑,遺產在香港有否爭議等細節。在這樣的前提下,繼承人僅僅自己拿了證件去辦理繼承,內地的政府機關和銀行要判斷死者遺產由何人繼承是有難度的。
現今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下提供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兩份公證文件,是內地政府機關,公證處和銀行認可和接受的公證文件。公證文件確定了死者已死亡的事實,死者有否遺囑,死者的家庭/婚姻狀況,繼承人身份,遺產在香港有否爭議及繼承人是願意繼承或是放棄繼承。該兩份公證文件為內地政府機關和公證處判斷和辦理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提供基礎文件支持。開始內地遺產繼承的香港繼承人應尋求專業意見,整理自己個案文件,首先處理好公證文件,加快內地遺產繼承的進程。
問52:【內地遺產繼承】《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並不要求寫明內地遺產的具體情況如遺產物業的地址或遺產存款數目。在這樣的規則下,客戶在辦理內地遺產公證文件時,是否不需要提供內地遺產的證明資料呢?
現在不少內地遺產的繼承個案,處理的是先人祖屋或者是死者移居香港前在內地的資產。內地遺產的登記資料和香港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和姓名不相同的個案, 也不是少數。故此, 雖然在《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中不寫內地遺產詳情,但在工作開始前提供內地的遺產證明資料卻十分重要,目的是可以提醒客戶收集死者個人資料不一致的證明文件 。下面個案說明客戶內地遺產資料的復雜情況及在簽署聲明書前提供內地遺產證明文件的重要性:
楊生1948年出生,1970年從內地移居香港,其後在香港結婚,兩個孩子在香港出生。2020年楊生在香港去世,生前在廣東某市的鄉下從父輩處繼承有兩間祖屋。現子女前來辦理楊生內地遺產的繼承, 楊生父母已死亡,配偶放棄繼承遺產。
由於楊生婚姻,子女出生及死亡行爲均發生在香港發生,繼承文件整齊。在《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文件草擬過程中,工作人員幾次要求子女繼承人提供內地遺產物業的證明文件副本。繼承人簡單回答“在鄉下親戚哪裡,無資料” , 對此問題沒有重視。直到子女面簽聲明書時, 繼承人提供2份房產證,要繼承的2份房產證登記的所有人是2個不同的姓名。這兩個姓名和死者的香港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也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說死者有3個姓名。如果不先行解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和內地的2個房產證所有人3個姓名之間的關係,公證文件在香港即使辦妥了,到內地也不一定能使用。工作人員建議暫緩簽名。其後建議繼承人到死者移居香港前的村委會查詢人口登記冊,查詢2份房產證上登記的姓名在內地是如何形成的。幸運的是,死者生前村委會有檔案記錄死者在內地的曾用名,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解釋兩個房產證上姓名和死者的聯繫。工作人員依據村委會的證明修訂聲明書草案, 將關係人有2個內地曾用名的事實記錄在聲明書內。同時要求繼承人將修訂後的聲明書交內地用文件機構審閱,取得內地用文件機構預先同意確認,繼承人在香港簽署了《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53:【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婚姻狀況查冊】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時,必須要查冊死者在香港的婚姻狀況。如果死者配偶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還需查冊配偶在香港的婚姻狀況。部分客戶認為對死者的婚姻狀況很了解,沒有必要查冊。現實生活中,家人不了解死者過往婚姻歷史的情形,也並非個案,參見現實中的下面3個個案。
個案 A
黃生1970年在內地離婚,1971年移居香港。1982年黃生和楊女士在內地登記結婚。楊女士對丈夫1970那段婚姻關係是清楚的。黃生2023年在香港去世。現年71歲的楊女士前來辦理先夫的內地遺產繼承。按要求,楊女士申請了《無婚姻紀錄證明書》。領取先夫的婚姻狀況證明時,楊女士形容自己的感受是“晴天霹靂”。婚姻登記處發出的證明記載先夫在香港於1977年還有一段婚姻登記記錄,楊女士對此從不知情。
楊女士個案中, 先夫存在三段婚姻。第一段(1970),第二段婚姻(1977)和第三段婚姻(1982)。 其中第一段(1970)和第三段婚姻(1982)離婚和結婚文件及子女資料是清楚的。第二段婚姻(1977)沒有資料。家族中長輩告訴楊女士先夫1977年那段婚姻在香港有辦理離婚手續。工作人員指導楊女士前往香港地區法院查詢是否有先夫離婚判決的記錄。慶幸的是法庭回复確有關係人第二段婚姻(1977年)的離婚記錄,也提供了法庭離婚絕對判決令的法庭紅色蓋印副本,證明關係人第二段婚姻已經解除。楊女士順利辦妥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個案B
張生1980年在內地登記結婚,其後夫妻移居香港。妻子於2008年在香港死亡;張生於2023年在香港死亡。現女兒樂樂前來辦理父親的內地遺產繼承。工作人員詢問樂樂父親生前有幾次婚姻,樂樂回答是一次婚姻。隨後工作人員發出文件清單,要求辦理父親香港婚姻狀況查冊。此時樂樂開始說明,父親在母親死後曾和一位年紀小10歲李女士交往甚密,但不知有否婚姻關係。其後樂樂領取了父親香港婚姻狀況文件,文件果然記載父親在2013年在香港有一段結婚記錄。因樂樂在父親遺物內沒有找到結婚證書,故向政府申請了父親第二段婚姻的結婚登記證書核證副本,確定第二段婚姻的配偶是李女士。後經聯繫親友,得悉李女士已於2020年在香港死亡,樂樂申請到李女士的死亡證。樂樂順利辦妥《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
個案C
死者李生於1970年在內地結婚,於2020年在香港死亡,無遺囑。在內地有物業2個。其子Alex前來辦理《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在查冊李生香港婚姻狀況時,政府文件記載李生1960年和王女士有段婚姻關係。Alex全家不知道這段婚姻關係。1960那段婚姻過去那麼久,親戚朋友也沒有人知道王女士存在,也沒有王女士任何個人的信息。Alex提供不到證據證明父親和王女士的該段婚姻已離婚或王女士已死亡。這個案件只能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