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三) 

 

-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問1:我是香港居民想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的文件名稱是什麼?文件是中英文兩種語言嗎?

 

香港居民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人願意繼承的,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兩種類型聲明書限於在內地使用,文件只有中文版本。

問2: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期限限制嗎?

 

現時內地法律並無規定限制香港居民去世後繼承人需要在何時提出辦理遺產繼承的請求。理論上,死者死亡後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內地政府機構提出遺產承辦,因此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但由於完成內地遺產繼承手續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作為獲得遺產的支持證據,同時也需要內地機構核對內部登記文件配合遺產繼承的確權,時間長不利於證據和記錄的保留。故繼承人應盡早開始內地遺產的繼承程序。

問3:【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廣州有一個物業。現在我要辦理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內地遺產,需要多少費用呢?

 

這個問題視乎每一個當事人的個別情況而定,每一個個案如有無遺囑及遺囑有否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檢定等因素均會影響辦理費用和時間。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公證文件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當事人需要提供案件的基本事實才能評估費用。

問4:【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健在,有3個成年兄妹,誰可代表繼承人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呢?

 

繼承人可以推舉某個願意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一般而言,如死者立有遺囑的,可以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的,或死者立了遺囑但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願意履行職責的,死者配偶健在的且願意繼承的,可由配偶為聲明人;如配偶死亡或配偶年邁的,可推舉成年子女中願意繼承者之一為代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如沒有配偶和子女的,可由死者的父親或母親為代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5:【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年邁,我的哥哥代表繼承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的權利會否受影響?

 

你的權利不會受影響。首先《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一份法定聲明,你的哥哥需要如實披露父親所有繼承人的信息。其次,繼承程序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書面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故你即使沒有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簽名,只要沒有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你的權利不受影響。

問6:【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母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物業和存款及股權。我想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該聲明書會確立遺產分配的細節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是一份確立死者有無遺囑和死者有無繼承人及每一個繼承人具體信息的家庭關係文件。聲明書的作用是讓內地機關了解死者有無遺囑及死者家庭關係的基本信息,方便內地機關對死者遺產做出分配或處置。《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不陳述死者遺產詳情,也不對死者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如何分配發表意見。

問7:【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母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一個物業。我是內地人,需要繼承母親在內地的遺產。我可以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適用於繼承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遺產。繼承人可以是香港居民,也可以是內地居民。內地人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時,比較香港居民簽署該文件,需要額外提供入境香港的合法證件及逗留入境記錄。

問8:【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遺產。內地機構要求提供父親的香港死亡證公證,可以做死亡證的公證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在香港,繼承人需要辦理繼承公證,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而不是就死亡證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