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四) 

 

      -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

問1:我是內地居民,父親在內地去世無遺囑,父親在香港銀行有存款和股票。我想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直接去香港銀行申請就可以了?

 

繼承人不能直接去銀行申請領取死者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在香港境內的遺產,繼承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 獲得高等法院發出的遺產管理書,才可向銀行提出申請繼承死者的遺產。

問2:我是內地居民,辦理繼承內地親人在香港的遺產,香港法律有時間限制嗎?

 

現時香港法律並無時間限制規定要求內地居民在親人去世後的某個時限內必須提出香港遺產的承辦申請。理論上,死者死亡後的任何時間繼承人均可以向高等法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但是如果死者去世多年,繼承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遺產繼承的申請,則在其後提交遺產繼承申請時,繼承人需要解釋為何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何故延遲提出申請等問題。基於此,繼承人應儘早主張權利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繼承申請為宜。

問3:如果內地親人在香港的遺產金額不超過港幣150,000,可以用簡易方式申請辦理嗎?

 

如果遺產金額不超過港幣150,000,繼承人可以到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提出用簡易申請辦理,但留意:

 

 

  • 遺產須是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
  • 遺產沒有爭議;如涉及股票或房產的,一般不會接受簡易申請;

 

故繼承人希望自己辦理繼承申請的,宜先諮詢遺產承辦處為妥。

問4:內地居民辦理繼承親人在香港的遺產,請律師辦理會否方便點?

 

辦理香港遺產繼承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專業工作,由於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不同,內地繼承人對香港法律和程序的了解未必充分。同時香港遺產繼承所需的時間長,需要填寫適當的法定表格。故如果遺產種類多,如包括現金、股票、房產、公司股權等的,繼承人聘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會更適宜。所謂專業的工作由專業人仕做,社會各有分工,各司其職。

問5:內地居民辦理繼承親人在香港的遺產,可以通過代理人提出繼承申請嗎?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款規定,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該規則指明,無論代理人是否支付酬勞申請,繼承申請均不得由代理人提出。另外。繼承人提交繼承申請時,也不得有任何以顧問身份或者看似以顧問身份的人陪同提出申請。內地繼承人如需要尋求法律服務的,需要找律師協助。

問6:我需要辦理繼承內地親人香港的遺產,貴方可否在電話中給予報價和解釋工作流程?

 

辦理繼承香港遺產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所需文件眾多。同時每個繼承案件的遺產種類和家庭具體情況均不同,在電話中口頭也難解釋清楚。建議添加工作Whatsapp號碼或微信,提供繼承案件基礎信息,方便書面解釋程序和評估費用。

問7:我需要辦理繼承香港遺產,香港遺產承辦處官方如何收費呢?

 

對於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香港遺產承辦處實行固定收費。每一個遺產繼承授予書,申請的存檔費用為港幣265.00及謄寫費用港幣72.00。

問8:我需要辦理繼承香港遺產,完成香港遺產承辦獲得授予書大約需要多久呢?

 

這個問題較難給予確定的答案,申請時間似乎每一個家庭個案而定。香港遺產承辦處是以查訊式進行申請的審查,法庭的工作方式十分仔細和嚴謹。法庭需要確保申請文件內所有的细节沒有爭議。對於相對複雜的個案,遺產授予申請不會在短時間內完成批准程序。經過法庭多次提問和要求提交補充文件均是正常的工作程序。内地繼承人在開始申請香港遺產承辦程序前要有思想準備,在申請提交後也需要保持耐心和合理時間預期。

問9:如果辦理繼承香港遺產無法有確定的時間表,那麼是否沒有任何的時間依據可以衡量?

 

盡快批出遺產承辦的法定文件屬於社會的公眾利益。香港遺產承辦處一直致力為社會提供優良的服務。如果案件是有律師代表的,遺產承辦處的服務承諾將會:

 

 

  • 在提交申請存檔後的28天內向代表律師發出提問信;
  • 在所有法院費用已交付和所有提問均已完滿解答辦妥後的28天內完成發出授予書。

 

因此,申請成功的基礎取決於繼承申請文件的準備工作。申請人提供繼承的全部文件及使用適當的表格。

問10:我的父親2022年在內地去世無遺囑,在香港留有股票和存款,但我對父親遺產的詳情不完全清楚,遺產承辦處會幫我調查父親遺產嗎?

 

核實死者的遺產及提供遺產的證明文件是繼承人的責任,遺產承辦處不負責調查,也不負責核實繼承人提供的死者遺產資料是否正確。


在提交繼承申請時,繼承人需要填寫特定的表格詳盡寫明死者去世當日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保管箱/股票/公司股權/家居物品/珠寶/汽車/船舶/土地房產/保險單/強積金/租約和租金/公用事業按金等資產及負債等。

問11:我的父親在內地去世無遺囑,在香港留有遺產,繼承人都是內地人,誰可以代表繼承人在香港提出遺產承辦申請呢?

 

對於無遺囑的繼承程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款規定了有權提出繼承申請的繼承人優先次序如下:


    a.死者的配偶;
    b.死者的子女;
    c.死者的父母;
    d.死者的兄弟姐妹。

問12:我的父親在內地去世無遺囑,繼承人都是內地人,母親年邁無法處理遺產繼承工作,我們子女可以代表繼承人在香港提出遺產承辦申請呢?

 

對於無遺囑的繼承,香港法例對提出申請授予書的優先次序有明文規定。繼承人提出繼承申請是需要按法定的優先次序進行。如母親年邁無法處理遺產繼承工作,需要安排母親簽署《放棄遺產管理權利書》的書面同意文件。其後可安排優先次序排列第二的子女提交授予書申請文件。母親《放棄遺產管理權利書》需要提交給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作為較低優先權的死者子女授予書申請的證據。

問13:我的父母在內地去世無遺囑,父親在香港遺有銀行存款。我們兄妹4人,其中一個妹妹年齡為15歲。我是大哥要辦遺產繼承,我是否可以單獨提出遺產繼承申請?

 

是否可以單獨提出繼承申請,需要留意法庭會考慮:

 

    a.遺產授予書不得發給超過四名人數;
    b.如有未成年人,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c.遺產授予書不得發給未滿21歲的人士。

 

在上述問題中,妹妹年齡為15歲,屬於未成年人,因此大哥不能單獨提出申請。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至少兩個成年繼承人同為申請人提出遺產承辦申請。

問14:我的父母在內地去世無遺囑,父親在香港遺有股票。我們兄弟2人。我大哥會在香港提出遺產繼承申請。如果香港遺產承辦處批准我大哥的遺產承辦申請,是否父親的遺產由大哥繼承?

 

香港在遺產繼承的程序方面和內地實行不同的制度和方法。香港的遺產承辦程序,其實質是一項遺產管理人(無遺囑)或遺囑執行人(有遺囑)的確立程序,不是一項遺產的分配程序。在死者無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承辦處會批出包括死者遺產清單在內的『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該文件授予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有權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但『遺產管理書』並不直接向繼承人分配遺產。

 

在上述問題中,如大哥獲批『遺產管理書』,並不是把父親的遺產分給大哥,而是確立了大哥管理父親遺產的權利,大哥有義務收集父親遺產的所有資產,清償該遺產的所有債務(如有)。其後按照法律規定,將遺產淨值分配給遺產的所有繼承或受益人,並備妥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