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公証文件費用

文書類別                基本收費(港幣)

 

1.公司董事決議證明          $3,500.00
(唯一董事)
2.公司董事決議證明          $3,500.00
(註冊公司)
3.公司董事決議證明          $3,500.00
(處分資產)
4.公司董事決議證明          $3,500.00
(設立辦事處)
5.公司授權書               $3,500.00
(委託律師在內地訴訟)
6.公司授權書               $3,500.00
(委託代表在內地簽署文件)
7.公司證明書               $3,500.00
(公司註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
8.法律意見書               $3,500.00
(出具人身分證明書)

上述收費為公証文書最基礎費用,最終費用以律師樓報價為準。

 

除了以上基本收費外, 收費還需包括以下收費:

  • 公証文件必須的附件收費

  •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費用

  • 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行政費用

  • 香港律師會遺囑查冊費(僅適用於遺產繼承公証)

  • 基本收費包括一份正本及一份副本,如需加正本或副本數量,需額外收費

  • 其它查冊和交通雜費

 

工作時間為:文件準備妥當(或客戶簽名)及客戶付款後3個工作日。

個人類公証文件費用

文書類別                    基本收費(港幣)

 

1. 確認身分為同一人聲明書    $2,000.00

   

2. 婚姻及家庭狀況聲明書      $2,000.00

        

3. 申請親屬來港定居聲明書    $2,000.00

   

4. 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2,000.00

  

5.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5,000.00

   

6. 買賣物業及申請房貸授權書   $2,000.00

   

7. 委託律師在內地訴訟授權書   $2,000.00

   

8. 登記結婚證明書            $2,000.00

   

9. 申請結婚聲明書            $2,000.00

   

10.香港出生證明書            $2,000.00

    

上述收費為公証文書最基礎費用,最終費用以律師樓報價為準。

 

除了以上基本收費外, 收費還需包括以下收費:

  • 公証文件必須的附件收費

  •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費用

  • 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行政費用

  • 香港律師會遺囑查冊費(僅適用於遺產繼承公証)

  • 基本收費包括一份正本及一份副本,如需加正本或副本數量,需額外收費

  • 其它查冊和交通雜費

 

工作時間為:文件準備妥當(或客戶簽名)及客戶付款後3個工作日。

委托公証制度

委托公証文件,是爲方便香港居民和香港公司到內地從事經濟和民商活動而設立的文件制度。

 

中國委托公証規則有如下基本工作要求:

 

  1. 委托公証人需在香港從事有關文件的公證。現有制度下,委托公証人只能在香港开展文件公証,不能到内地開展相關的工作; 
  2. 委托公証人只能在香港見證當事人的簽名,不能視頻或遙距見證,不能到内地見證當事人簽名;
  3. 申請辦理的公証文書,如涉及需要當事人簽名的,當事人需要親臨香港辦理簽名,當事人不在香港,無法辦理需要簽名的公証文書;
  4. 中國委託公証文書是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管理下完成。客戶簽署文件後,委託公証人團隊需提交文件給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申請加蓋“轉遞專用章”。最終提交給客戶的公証文件, 均會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藍色“轉遞專用章”;
  5. 公證文件 如《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等,在當事人在簽名後,不能當場領取。 委託公証人團隊還需要將文件提交給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申請蓋轉遞專用章, 一般需要2-4個工作日不等, 視文件的種類完成加蓋轉遞專用章的手續;
  6. 申請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專用章”及向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繳付轉遞費用,這兩項工作是由委託公証人團隊負責, 當事人無需親自處理。

 

問1: 為什麼需要辦理證明內地的“我”等於香港的“我”的《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

 

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請香港居民身份證及回鄉證後,內地的戶口和內地身份證會被註銷。因此用內地身份證在國內購買的物業及開立的各類賬戶包括個人的社保、保險、互聯網上的實名登記賬戶、驾驶执照、用內地身份證登記擔任股東和董事等個人信息都需要更新。


雖然內地的"我"和香港的"我"個體上沒有變化,但當事人"我"所持的身份證件不同了,對內地政府監管機構或服務供應商如銀行、網站而言,需要一份文件來證明當事人身份文件的變化,並協助更新個人信息。所以當事人就需要主動辦理《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公證文件,證明「內地的我」就是「香港的我」。主動向內地機構提交證明文件,方便內地官方機構和服務供應商更新當事人證件資料,也有助於當事人身份證件變更後在內地的生活。

 

問2:《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文件有有效期嗎?

 


《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有當事人在香港簽名的日期,也有律師見證當事人簽文件的日期。那文件是否永遠有效?就文件的實體內容而言,內地的“我”等於香港的“我”這一聲明的事實是不變的,但因《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中確認了回鄉證的發出日期和證件號,附件中有香港身份證證件和回鄉證的複印件。如當事人的香港身份證從香港居民更換為香港永久居民, 或當事人申請新的回鄉證,那《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這份文件的內容就需要更新。

 

問3: 我不在香港,可以做《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嗎?

 

按現行中國委托公証人的服務規則,中國委托公証人只可以在香港見証當事人簽署《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文件。所以如果當事人不在香港,就不可以做《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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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我司是香港公司,計劃去廣州註冊內地公司,現需要做【董事決議證明】。我司是獨任董事,董事不在香港,可以做嗎?

 

當事人公司首先需要通過唯一董事書面決議同意在內地註冊公司。如果公司唯一董事不在香港,可以簽署唯一董事書面決議委任一位在香港的人士為公司的授權代表。該授權代表需要帶董事決議原件,代表公司親自到委托公証人面前簽署確認函,確認所提供的唯一董事書面決議是真實的和有效的。

 

 

問2:我司是香港公司,計劃到去內地註冊公司,可以做【公司資料(狀況)證明】格式的委托公証文件嗎?


內地工商管理部門對香港公司去內地註冊公司提供的委托公証文件有不同的格式要求,即【公司資料(狀況)證明】和簡化版【董事決議證明】兩種格式。如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四川全省/海南全省等工商管理部門要求做簡化版的【董事決議證明】(同時使用簡化版的【董事決議證明】的省份和城市也在增加之中)。故當事人需要辦理委託公証文件時,首先需詢問委託公証人意見,確定正確格式,以免委托公証文件格式不適當,在內地不能使用。

 

 

問3:我司是香港公司,計劃到上海註冊內地公司,是做【公司資料(狀況)證明】?還是做【董事決議證明】?文件需要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 有限公司蓋轉遞章嗎?

 

上海工商管理部門已經規定,去上海註冊內地子公司的香港公司,必須要做簡化版的【董事決議證明】,不能做【公司資料(狀況)證明】。文件是需要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 有限公司蓋轉遞章後,內地工商管理部門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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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我是香港居民想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的文件名稱是什麼?文件是中英文兩種語言嗎?

 

香港居民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人願意繼承的,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兩種類型聲明書限於在內地使用,文件只有中文版本。

 

問2: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期限限制嗎?

 

現時內地法律並無規定限制香港居民去世後繼承人需要在何時提出辦理遺產繼承的請求。理論上,死者死亡後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內地政府機構提出遺產承辦,因此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由於完成內地遺產繼承手續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作為獲得遺產的支持證據,同時也需要內地機構核對內部登記文件配合遺產繼承的確權,時間長不利於證據和記錄的保留。故繼承人應盡早開始內地遺產的繼承程序。

 

問3: 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廣州有一個物業。現在我要辦理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內地遺產,需要多少費用呢?

 

這個問題視乎每一個當事人的個別情況而定,每一個個案如有無遺囑及遺囑有否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檢定等因素均會影響辦理費用和時間。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公證文件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當事人需要提供案件的基本事實才能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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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我是內地居民,父親在內地去世無遺囑,父親在香港銀行有存款和股票。我想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直接去香港銀行申請就可以了?

 

繼承人不能直接去銀行申請領取死者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在香港境內的遺產,繼承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 獲得高等法院發出的遺產管理書,才可向銀行提出申請繼承死者的遺產。

 

 

問2:我是內地居民,辦理繼承內地親人在香港的遺產,香港法律有時間限制嗎?


現時香港法律並無時間限制規定要求內地居民在親人去世後的某個時限內必須提出香港遺產的承辦申請。理論上,死者死亡後的任何時間繼承人均可以向高等法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但是如果死者去世多年,繼承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遺產繼承的申請,則在其後提交遺產繼承申請時,繼承人需要解釋為何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何故延遲提出申請等問題。基於此,繼承人應儘早主張權利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繼承申請為宜。

 

問3:如果內地親人在香港的遺產金額不超過港幣150,000,可以用簡易方式申請辦理嗎?


如果遺產金額不超過港幣150,000,繼承人可以到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提出用簡易申請辦理,但留意:

  • 遺產須是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

  • 遺產沒有爭議;如涉及股票或房產的,一般不會接受簡易申請;

故繼承人希望自己辦理繼承申請的,宜先諮詢遺產承辦處為妥張權利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繼承申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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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紅律師行,於2002年起在香港開展專業服務。創辦人周建红律师是香港執業律師和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証人。周建红律师在杭州大學(現合并為浙江大學)法律系獲得法學本科學士學位,在北京大學法律系獲得國際經濟法碩士學位,善於和內地客戶溝通,了解內地客戶需求。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公証文書、公司法、公司股權收购兼并和公司合規服務。